案情:
王某、李某、张某均为某公司的员工,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,王某、李某、张某多次利用下班后的时间,相互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多次通过公司仓库的未封闭通道进入仓库,盗走公司财物。出门时,3人向保安员解释是在公司加班,由于是公司员工,保安员并没有怀疑其盗窃行为。最终,仓库发现失窃,公安机关经查,以3名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说法:
作为公司的员工对企业内部财物没有保管责任,而且企业仓库未经许可,任何人是不能自由出入,仓库内的财物不属于公司员工实际控制的财物。尽管本案中的仓库有一个与外界相通的空间,但按照该公司的规定,除仓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该仓库,3名员工对涉案财物不具有管理职责,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
就本案而言,认定3名员工的违法行为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构成要件,一是嫌疑人对财物不具有管理、控制的权力。道理很简单,任何人都不用秘密窃取自己已合法保管、控制了的财物。二是看仓库是否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。作为仓库内的财物,按照一般的观念理解,将物品存放在仓库内就是为了与外界隔绝,不允许一般人自由出入。仓库应当理解为封闭空间,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一般不得自由出入仓库。但本案的仓库却有一个未封闭的出入通道,其空间并未完全封闭。事实上一般人是可以进入的,但是,从对仓库的一般观念上理解,既然是仓库就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出入,对于公司员工来说,也不能自由出入。因此,即使该仓库未完全封闭,也应当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,公司员工也不能随意出入该仓库,其对仓库的财物没有直接的保管职责。因此,3名员工对自己没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财物采用盗窃手段非法占有,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。
在此,提醒门岗保安员在执勤时不要掉以轻心,一旦发现可疑迹象,即使是公司员工也应按规章仔细询问,避免员工单独或者伙同外来人员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案件发生。同时,要求保安员必须遵纪守法、忠于职守,切忌监守自盗,不要因小利而触犯法律,最终得不偿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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